据多家泰媒消息,6月24日,泰国卫生部部长颂萨先生正式签署了一则该部门关于管制草药(大麻)的公告,称鉴于当前的情况,尚无法律专门对大麻进行管制,因此认为需要制定管制措施以防止大麻尤其大麻花序被用于非预期目的用途。
因此,按照泰国传统医学智慧保护和促进法相关条例规定以及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卫生部长颂萨签署并发布了上述公告,内容如下:
第一,该公告自政府公报网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废除泰国卫生部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管制草药(大麻)的公告;
第三,大麻,即大麻科大麻属植物,仅其“花序”部分为管制药草。
第四,任何对大麻进行商业目的的研究调查、出口、销售或加工,必须根据第46条规定获得许可,且获得许可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获得许可人员进行商业目的的研究调查、出口、销售或加工的人员,必须整理其来源、用途和持有数量等信息,并按照要求的形式向工作人员进行报告;
2.获商业目的出口的人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要求将出口详情逐一告知;
3.获商业目的销售或加工管制草药的人员,必须仅向第46条规定的获许可人员销售;
4.获销售或出口管制草药的人员,必须来自经泰国传统和替代医学部认证符合良好种植和采收标准的场所;
5.禁止在营业场所销售用于吸食的管制草药,相关执业医师和传统医学从业者、符合条件的牙医等除外;
6.禁止通过自动贩售机、电子或电脑网络渠道销售管制草药或管制草药加工产品;
7.禁止任何渠道宣传商业目的管制草药;
8禁止寺庙或宗教场所、规定的宿舍、公园、动物园和游乐园销售管制草药或管制草药加工产品。
第五,本公告生效前按照第46条获许可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公告第三部分的规定;
第六,相关上报管制草药的各类表需遵循通知规定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