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泰国曼谷南部刑事法院宣读了一案件判决结果,该案由曼谷南部刑事法院检察官提起,被告分别为查猜先生、纳瓦拉特先生和查特拉皮女士(姓名均未公开),他们被控违反《刑法》第112条,犯有诽谤君主制罪。

原告指控,2021年11月14日,三名被告在曼谷沙吞区德国驻泰国大使馆前举行的公开抗议活动中,共同诽谤、侮辱或恶意攻击泰国国王陛下。三名被告分工合作,他们代表抗议者在大使馆前发表讲话。被告否认了这些指控。法院在审查了原告和三名被告的证据后认定,该抗议声明肯定了泰国的半绝对君主制。声明中包含误导性的事实陈述,使公众误以为在现任君主统治下,主权已不再属于泰国人民。该声明也暗含对君主制的批评,声明内容具体,除了国王日益增长的权力外,没有提及任何其他人或问题。

结合“突破天际”小组和“法政大学与示威联合阵线”小组的Facebook页面上的帖子来看,可以明显看出该声明意在提及拉玛十世国王。被告一宣布将宣读一份声明,被告二宣读了该声明,被告三则前往德国大使馆递交了一封信函,由此可以推断,涉案文件即为一份声明。三人分工明确,并承担了各自行为的后果,最终导致该声明被发布并送达第三方。显然,这份声明容易引起他人误解。该声明提及拉玛十世国王,此举构成诽谤,极有可能损害国王的声誉,使其遭受蔑视,或因声明中所述原因而招致仇恨。因此,该声明符合原告所指控的诽谤、侮辱或恶意攻击国王的犯罪构成要件。

关于《刑法》第116条规定的共同犯罪,即通过言语、文字或其他任何方式向公众宣布其意图是通过胁迫或暴力手段改变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或煽动公众骚乱或不服从,以致于王国境内发生动乱,或煽动民众违反国家法律。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在不同地点举行的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是事先安排好的,且抗议者与警方合作。集会结束后,三名被告未通知任何人任何后续行动或安排任何后续事宜。抗议者在未威胁对警务人员使用武力或暴力、制造骚乱或破坏财物的情况下解散。他们并未约定集会地点和时间。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任何煽动或煽动公众的文字,而这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的犯罪。原告的证据未能清晰地表明或关联相关证据。因此法院裁定三名被告违反《刑法》第112条和第83条的规定,并判处他们每人三年有期徒刑。

然而,三名被告提供的证据对审判有一定的帮助。根据《刑法》第78条,存在一些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应将他们的刑期减少三分之一,每名被告的刑期为两年。关于被告一和二,刑事法院已判处其监禁,不得缓刑,最高法院尚未作出不同判决。因此,在不符合《刑法》第56条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一和二的监禁刑期不得延期执行。被告一的监禁刑期应在刑事法院第A.953/2023号刑事案件的监禁刑期之后计算,除此以外,其他指控和请求均予以驳回。

至于第三被告,由于他似乎从未服过刑,因此仍有机会改过自新,成为对社会有益的公民。此次起诉应能起到威慑作用,防止他再次犯罪。第三被告的监禁刑期被缓刑两年。然而,为了监督和管理他的行为,法院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年的缓刑监管。缓刑条件是他不得与任何可能导致再次犯罪的人交往或参与任何可能导致再次犯罪的行为。他还必须按照《刑法》第56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频率内,到法院的心理咨询中心接受四次咨询,咨询内容包括关于其行为的适当询问、建议、帮助或警告。

作者 taiguo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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